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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已经被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按照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又根据司法实践中“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判定当事医院还是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矛盾使得当事医院在“赔”还是“不赔”两者之间无
所适从:赔,心里感到委屈;不赔,似乎又说不过去。
为此,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拟在即将召开的广东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就此问题提交一份提案,希望有关部门重视
(12/03/2008 09:40:24,11) [查看全文]
近日,连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出现严重缺陷而引发的索赔案,并一审判处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6039.40元。
  1994年12月11日,韩某曾在锦州市妇婴医院做剖腹产手术。1999年韩某发现下腹部手术切口处附近肿胀,并有包块,于2001年3月27日到连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于当日为韩某行腹部切口局部病灶切除术。术后第三天,韩某发现切口顶端包块如前,医生查房时建议韩某做B超检查。经B超检查后,确定为血肿,医生建议观察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韩某对其在该医院的诊治过程
(12/03/2008 09:39:54,25) [查看全文]
病人只要住院实施手术或其他治疗,就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不履行告知和征得患者同意的义务,则构成医疗不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张女士,27岁。2001年4月因临产住进某医院,该院为其行“剖腹产”术。术中发现她右侧卵巢几乎全被肿物占据。为免去病人再次剖腹手
(12/03/2008 09:39:29,10) [查看全文]
[案情]
2004年3月11日上午,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农妇汤秀娟因与人发生家庭纠纷,于当天上午10时许,口服氧化乐果农药。上午11日11时50分,汤秀娟家人将其送入沭阳颜集医院抢救治疗,被初步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即给予洗胃、解毒、补液等对症治疗,洗胃后,未保留胃管。3月11日18时转入沭阳县中医院进一步治疗,初步诊断为重度氧化乐果中毒,给予血透 血灌注、芒硝口服导泻、补液、解毒等治疗措施,3月13日5时,汤秀娟心跳、呼吸停止,面色发灰,继续抢救至9时30分,于2004年3月13
(12/03/2008 09:38:59,11) [查看全文]
案情
周××,女,33岁,工人,汉族,湖南长沙人。
1977年1月18日,周××因双眼疲劳不适,而又去湖北医学院附属二院眼科就诊。经检查诊断:双眼交替性外隐斜,右眼斜视度25°,本病可以引起视力疲劳,因药物治疗无效,经医生向病人介绍病性及手术情况,并征得病人本人同意后,拟手术治疗。于2月2日局麻下行右眼花缭乱外直肌退后(5mm)术,术后检查斜视10°。在病人要求下,按常规又于3月2日(第一次术后一个月)局麻下施行左眼外直肌退后(5mm)术。手术过程中曾因故断电使手术
(12/03/2008 09:38:16,10) [查看全文]
(一)
家住镇江市丹徒区某村的40岁的农民王华与妻子春梅婚后一直过着平淡普通的生活,基本上靠农田里的庄稼来维持生计。他们在 1987年生了个聪明漂亮的儿子小强,一转眼小强已经中学快毕业了。夫妻俩省吃俭用攒钱给小强读书,自己都舍不得用钱。2002年5月初,王华为了妻子的健康和幸福,一狠心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妻子春梅买了一份康宁定期保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
(12/03/2008 09:37:33,9) [查看全文]
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仍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54779.16元。
案情回放:2004年 5月20日晚,沈雪平饮酒后回到自己家中,于5月21日凌晨1时40分许,不慎摔倒在楼梯上致头部受伤,后其亲属送其至被告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脑肿胀。后医方在沈血平住院治疗期间采取了补液、脱水、抗炎、止血、醒酒等治疗措施,在此过程中,沈雪平的亲属曾提出要求转院,未得到被告方的同意。后沈雪平于21日15分呼
(12/03/2008 09:36:24,6) [查看全文]
赔偿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乙方: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甲乙双方就****一案,关于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市卫生局一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12/02/2008 16:48:48,6) [查看全文]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苏民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霍桥卫生院),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迎春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祥,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荣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火根,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12/02/2008 16:47:40,5) [查看全文]
案情:钟甲,男,32岁,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送到某卫生院抢救,卫生院进行了诊断性腹穿,抽出不凝血性液体,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认为本院条件不够,建议急转乙人民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抢救,甲被送到乙医院后,已经神志模糊,面色苍白。此时家属尚未到医院。乙医院医生给甲检查后,开了个头部CT,送CT室检查,30分钟后,甲被送到乙医院普外科,医师丙,看了病人后,测血压“很低”,10余分钟后给甲打上点滴,丙医生又去看其他病人了。20余分钟后,甲出现心跳呼吸微弱后心跳呼吸停止,丙立即对甲进行心肺复苏,并通知查血型、
(11/24/2008 23:02:33,15) [查看全文]
案例简介:
  患者李某,在某医院接受“全脑血管造影+动脉瘤栓塞术”,手术中,当医生连续实施放置微型弹簧圈的操作时,手术室突然停电,因供电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手术被迫停止。次时,李某突发呼吸骤停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两天后,其家属因患者病情危重,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自动出院,患者回家后不久死亡。
      诉讼中,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手术中出现停电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既不是手术失误,也不是手术中停电所
(11/24/2008 22:59:23,11) [查看全文]
 中年妇女王某因门牙不慎折断,前往医院就诊时被医生要求装饰烤瓷牙,谁知王某竟然为装饰烤瓷牙带来了不尽的痛苦,王女士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651.90元、装牙费85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王女士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6月初,王女士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该牙患处原树脂冠脱落,扣诊无痛感,原核椿完整。诊断该处残根,遂医生处理烤瓷冠取模,一周后烤瓷冠完成。从同年7月12日至9月中旬,王女士一直为装烤瓷牙后不适和痛苦光顾医院。2007年12月26日,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在医院就诊时,
(11/24/2008 22:26:18,11) [查看全文]
  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
  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
(11/24/2008 22:11:50,17) [查看全文]
    2003年6月17日,小莎趁高考结束到清远市人民医院检查。经院方诊断,小莎脑部有1个垂体腺瘤。经小莎本人及其父亲同意,当月27日,该院为她作了“经口鼻、蝶窦垂体瘤摘除术”。小莎家人称,历时5小时的手术完成后,孩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认为是小莎麻醉未醒,加上手术部位周围有水肿,于是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莎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医院多次抢救却没有明显效果。术后第64天即8月29日中午,小莎死亡。
2003年9月3日,受清远市卫生
(11/24/2008 16:16:40,5) [查看全文]
摘要:感染了肝炎的孙先生住进医院治疗却一命呜呼,其家属认为医院对孙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于是将医院告到法院,索赔3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孙先生家属15621元。
    孙先生的家属称,2002年2月6日,孙先生因感染戊型肝炎到铁路总医院传染科治疗。2002年3月21日,因病情没有明显好转,孙先生被转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连续给孙先生服用自行研制生产的中药汤剂。在孙先生出现过敏反
(11/24/2008 16:16:04,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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