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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电据哈报网讯案: 原动力区居民段某来信咨询:我的母亲去年7月在一家医院治疗股骨头坏死。在手术之后,我母亲的病情不但没有向预期的那样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到8月已经无法行走,瘫痪在床。后经我们调查,该院使用的人工股骨头不是原先承诺的产品,而是无法证明其产地和厂家的“三无”产品。我们认为造成瘫痪的原因就是这个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但院方一直否认。9月,我们在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医院能够重新对母亲进行治疗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后委托了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论 (12/03/2008 09:35:50,9) [查看全文] 案情简要: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死亡 原告认为,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 (12/03/2008 09:35:20,10) [查看全文] (1996年3月28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 (12/03/2008 09:34:21,8) [查看全文] (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重要资料不全、情节不清,对患者死因有争议而又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不予受理。 (11/24/2008 23:28:13,14) [查看全文] 在就医过程中如果你对自己的治疗结果不满意怎么办?你认为可能发生了医疗事故时怎么办?近日,有关专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医患纠纷投诉前需做好三个准备:
首先,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为了避免医院修改病例和更换药品,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旦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就应在医患双方 (11/24/2008 23:27:07,10) [查看全文] 1.原办法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前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后者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新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的外延明显比原来宽,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 (11/24/2008 16:11:54,7) [查看全文] 一在对主要病症的治疗过程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11/24/2008 16:07:29,7) [查看全文]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 (11/24/2008 16:05:38,4) [查看全文]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 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 或卫生 (11/24/2008 16:04:24,5) [查看全文]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11/24/2008 16:03:42,6) [查看全文]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11/24/2008 16:00:56,7) [查看全文]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 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 此复。 (07/27/2008 19:05:07,17) [查看全文] 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赣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要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此复。 (07/27/2008 19:04:50,50) [查看全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 (07/27/2008 19:04:40,15)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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