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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4月13日刊登李显先同志《“120”急救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文》,原文认为医疗急救合同是一种不同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合同,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医疗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类。 一、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的一种。 原文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和医方,而医疗急救合同的当事人是患者、‘120’急救中心以及医疗机构。”将急救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成为一类单独的主体,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从现有规定来 (06/08/2009 18:20:17,15) [查看全文]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2/01/2008 16:13:18,26) [查看全文]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01/2008 16:11:19,20) [查看全文]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 (12/01/2008 16:10:45,15) [查看全文]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 (12/01/2008 16:09:56,19) [查看全文]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2/01/2008 16:09:24,24) [查看全文]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01/2008 16:07:34,33) [查看全文] 一、概念及其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 (11/24/2008 23:16:39,22) [查看全文]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它包括犯罪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存在的基础——时空要件诸要件。具体到医疗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其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诊疗护理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①诊疗行为发生在对就诊人进行合法正常的诊疗护理时。②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医疗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医疗机构明文规定的与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涉及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液、护理、化验、消毒、查 (11/24/2008 23:16:23,17) [查看全文]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 (11/24/2008 22:20:19,48)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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