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医疗事故法律网欢迎您! 律师法律服务咨询  热线电话 13785161299   免费咨询
rss 
风险预防
日前有一位朋友向笔者抱怨,她最近在一家三级医院就医时,遭遇了一系列的不愉快:当她向医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时,遇到了冷漠的拒绝;当她出院结帐后就帐单的某些项目向医务人员询问时,得到的是充斥着专业术语的解释,最终也没弄明白怎么回事;而且有些检查项目在经了解后,她认为如果医生当时就向她作充分解释的话,她根本就不会同意做这些项目。其实象这位女士的遭遇在患者中并不少见,患者合法权利遭到忽视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现在有很多国有医院仍带有计划经济
(06/08/2009 18:28:21,14) [查看全文]
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其原因可能来自患者的不理解或者无理取闹,也有可能来自医院工作没有作好,甚至可能确实发生医疗事故。无论什么级别的医院(国家级、地方级或者是乡镇卫生所),无论什么类型的医院(专科医院、综合医院、门诊部或者社区医疗站),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医院(公立、私立、企业职工医院或者部队医院),都不能逃脱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建议,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处理有关事宜,使事态得到及时制止,以免升级、恶化。
一、从处理程序上来看
1.直接责任医师应该避免
(06/08/2009 17:52:06,39) [查看全文]
  医疗纠纷与医疗损害的法医学鉴定,属于自行鉴定或司法鉴定,由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决定进行,由公、检、法、司、卫等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组织承担,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为当事人自选协商解决纠纷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服务。因此不同于行政鉴定。
 
      医疗损害的法医学鉴定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法医学活体或尸体检验,对医疗纠纷与事故所涉及的病人的伤残或功能障碍原因及其程度进行科学判断,
(02/19/2009 21:15:43,22) [查看全文]
1、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
(02/19/2009 21:04:03,24) [查看全文]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02/19/2009 21:01:51,21) [查看全文]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作出合法裁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只有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鉴定委员会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本文拟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则作初浅探讨。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须尽量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程序规则的设定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
(02/19/2009 20:57:20,43) [查看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一、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特点】 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适用
(02/19/2009 20:56:53,19) [查看全文]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此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患者伤
(02/19/2009 20:56:19,82)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
(02/19/2009 20:55:11,25) [查看全文]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属于《办法》第一章第
(12/03/2008 09:41:21,23) [查看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
(12/01/2008 16:16:51,26) [查看全文]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的原因。由此可见,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点: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
(12/01/2008 16:07:02,16) [查看全文]
现代医学模式赋予健康与疾病新的概念,健康已由单纯的生物概念扩展为社会概念,疾病的发生发展与人类的行为生活方式、环境因素及心理状态密切相关。由此,当一个人感到出现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检查治疗时,也应同时享有就医过程中的病员权利,例如得到科学诊治的权利;得到平等医疗的权利;由某种诊治过失造成不良后果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有了解疾病程度、诊治措施及疾病转归的权利;有要求对病情保密及受到人格尊重的权利等等。
每一位病员都是一位社会人,就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病员在就医过程中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
(12/01/2008 16:06:28,17) [查看全文]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
(12/01/2008 16:02:25,15) [查看全文]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2/01/2008 16:01:26,15) [查看全文]
1/8123456...8>>GO
内容分类
风险预防 (116)
  患者须知 (80)
  医生防范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