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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说明》中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中所称的“医疗费用”系指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至定性处理进行一次性补偿之前,由于医疗事故使病人增加的医疗费用,此费用由出事的医疗单位支付。
(12/03/2008 09:19:27,10) [查看全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0日作出的复函「法(行)函1989年63号」之规定:“……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协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之处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则要看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是否给病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医疗单位的损害行为与病员受到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符合上述几个构成要件,医疗单位就应依《
(12/03/2008 09:19:01,10) [查看全文]
据调查,80%的医疗纠纷与沟通不够有关。有些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有的“医闹”甚至以此要挟医院。如果在就医时发生了医患纠纷该如何处理?
病人和医生都不应“私了”
公立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院方不可与患方“私了”,北京地区各级医院按市政府及市卫生局规定,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双方应按法定程序维护各自权益。医院个别医生就医疗过失单方面向患方作出的赔偿与许愿,没有医院律师在场签署协议也无效。
患方在
(12/03/2008 09:18:30,10) [查看全文]
买东西,别忘了要发票
周先生花2000多元买了一套西装,出于对名牌的信赖,当时没仔细挑选。回家后一看,发现西装的面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他要求商店退货时,售货员却拒不接受。
律师建议: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留好票据。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最好有对方承认侵权的书面文字或录音,同时还要保留好出现质量问题的物品。做到这两点,对打赢官司是很有帮助的。
私人借钱,也应写欠条
刘先生一个朋友半年前找他借了两万元钱,承诺今年春节期间一定还清。春
(12/03/2008 09:17:37,9)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
(12/02/2008 17:13:50,6)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12/02/2008 17:13:17,6) [查看全文]
对方认可或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起诉之前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决定诉讼的方向和计算数额的依据。
(12/02/2008 17:11:49,7)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2/02/2008 17:10:54,11) [查看全文]
常用的途径有申请受诉法院委托和请律师委托两种。律师可以通过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12/02/2008 17:10:19,3)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
      司法鉴定根据需要,经常到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样能够排除当地的不当干扰。
(12/02/2008 17:09:13,1) [查看全文]
  一般不鉴定它的真假,除非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双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一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
(12/02/2008 17:08:18,5) [查看全文]
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
  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
(12/02/2008 17:07:31,2) [查看全文]
(1)、 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
(2)、 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
(3)、 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12/02/2008 17:06:54,1) [查看全文]
(1)、 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因而不及时复印;
(2)、 复印病历时不要求医院盖章;
(3)、 抢夺和偷盗病历。
(12/02/2008 17:05:52,1) [查看全文]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12/02/2008 17:03:07,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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