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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
医疗上的告知说明义务,已成为医病关系或医疗契约上给付之一部分,且医疗上的告知说明与患者的同意(informed consent),涉及患者在医疗上的主体性、主动性与所谓“医疗人权”的落实,故特别需要将此种义务予以法制化。 
日本《医疗法》第1条第2项规定:“医师、牙医师、药剂师、护士及其它医事人员,在提供医疗时,必须对患者作适当说明使其明了相关事项。”不过,若患者患有癌症等重症时,医师应否尽告知义务呢?由于患者对其病情有知的权利,理论上医师应尽说明、告知义务。但是,如果
(06/08/2009 18:27:51,12)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中关于商业贿赂的内容尤其应当引起广大医疗行业的注意: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06/08/2009 18:27:02,13) [查看全文]
  医疗活动是一项风险很高的职业,投医问药的安全问题也是人们非常关心的事情。由于种种原因,在医疗活动中很难避免一些医患之间的矛盾或纠纷。负责多年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市医学会副主任王冠宇告诉笔者,正确处理和防范好医疗纠纷,对医患双方都有好处。因为一旦有了纠纷,无论对于医方还是患方,都会因此而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那么,如何正确对待或排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呢?
 
(06/08/2009 17:53:53,54) [查看全文]
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02/19/2009 21:27:03,15) [查看全文]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02/19/2009 21:26:44,18)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02/19/2009 21:19:24,21) [查看全文]
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①由申请方向医疗争议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向州医学会委托鉴定。州医学会接受委托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医患双方进行抽专家,并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②直接到州医学会的情形,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由司法机关委托。 
 
(02/19/2009 21:18:15,63) [查看全文]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
(02/19/2009 21:17:51,39) [查看全文]
    根据有关规定,延期鉴定主要发生在“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时,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拒不出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无故制席或中途离开,不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正常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出现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制度的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并不一定必须延期进行,因为法定用语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而不是必须延期。
 
 
(02/19/2009 21:17:14,8) [查看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说明》中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中所称的“医疗费用”系指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至定性处理进行一次性补偿之前,由于医疗事故使病人增加的医疗费用,此费用由出事的医疗单位支付。
(12/03/2008 09:19:27,23) [查看全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0日作出的复函「法(行)函1989年63号」之规定:“……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协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之处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则要看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是否给病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医疗单位的损害行为与病员受到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符合上述几个构成要件,医疗单位就应依《
(12/03/2008 09:19:01,73) [查看全文]
据调查,80%的医疗纠纷与沟通不够有关。有些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有的“医闹”甚至以此要挟医院。如果在就医时发生了医患纠纷该如何处理?
病人和医生都不应“私了”
公立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院方不可与患方“私了”,北京地区各级医院按市政府及市卫生局规定,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双方应按法定程序维护各自权益。医院个别医生就医疗过失单方面向患方作出的赔偿与许愿,没有医院律师在场签署协议也无效。
患方在
(12/03/2008 09:18:30,24) [查看全文]
买东西,别忘了要发票
周先生花2000多元买了一套西装,出于对名牌的信赖,当时没仔细挑选。回家后一看,发现西装的面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他要求商店退货时,售货员却拒不接受。
律师建议: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留好票据。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最好有对方承认侵权的书面文字或录音,同时还要保留好出现质量问题的物品。做到这两点,对打赢官司是很有帮助的。
私人借钱,也应写欠条
刘先生一个朋友半年前找他借了两万元钱,承诺今年春节期间一定还清。春
(12/03/2008 09:17:37,26)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
(12/02/2008 17:13:50,72)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12/02/2008 17:13:17,28)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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