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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关系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经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并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实际上患方在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时还受这些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意志的限制。并不是患方可以自主选择的。 一方面,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者就不可以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果患方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去诉讼,则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 (12/03/2008 09:32:22,11) [查看全文] 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种: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12/03/2008 09:31:46,8) [查看全文] 摘要: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有行政法律关系、服务合同关系和消费关系三种。 关键词:医患关系 行政 合同 消费 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不定期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 (12/03/2008 09:30:41,20) [查看全文] 患者与医院首先建立的是一中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 1.医疗服务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责任,决定了医疗服务组织和财政的规模。医院在所有文明社会的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医院的组织、经济及其特殊作用,反映出每个国家的传统。医疗服务以各种形式与人们的其它基本生活需求一起争夺国家资源。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再加上其经济能力,决定了能分配给卫生事业多少资源。 医疗合同中权利和帮助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带有强制性。例如宗教自由,并不取决于诸如政府支持该项权利 (12/03/2008 09:29:49,9) [查看全文] (一)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的契约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契约便得以成立。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也有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事实上的医疗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法律关系,这种情形构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12/03/2008 09:29:25,6) [查看全文] 笔者认为,对医疗合同的不当履行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医疗合同的不当履行分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履行和就医者的不当履行。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在不当履行行为造成患者不当损害的情况下,从违约责任看,医疗服务人在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中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看,医疗服务人侵害了就医者的人身权及其带来的财产损失,理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就医者而言,就医者的不当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如拒绝接受治疗、拒付医疗费用等,或者是因损害财物而构成侵权。可见,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基础法律关系,是医疗纠纷发 (12/03/2008 09:28:55,5) [查看全文] 医患之间的医疗侵权法律关系。是医患纠纷中最为广泛存在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医疗过失(或者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范围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即一般医疗侵权纠纷)。构成医疗侵权的要件如下: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而引起。在以上要件之中,必须注意医疗行 (12/03/2008 09:28:27,7) [查看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这就是医疗事故的行政法律责任。该条例中所述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作出的具有惩罚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使得相对人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如影响相对人的声誉等。 (12/03/2008 09:22:56,3) [查看全文] 李某因“发热”到A医院就诊,医院一直以“上呼吸道感染”给予对症治疗。在该医院就诊三个月,共十六次以后,李某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换一家医院就诊却被诊断为“畸胎瘤”,需马上手术。 李某以A医院构成误诊将其诉诸法院。李某不清楚,在证据交换阶段,患方享有哪些权利? 1、患方有权得到证据副本:在证据交换阶段,医方应当将作为证据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12/03/2008 09:17:12,4) [查看全文] 一、及时复印病历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并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 (12/03/2008 09:16:40,4) [查看全文]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2/03/2008 09:15:40,1) [查看全文] 通过邹城市人民法院(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结论把患者输液前后、以及输液中生命体征的明显变化作了分析,排除了因患者本身疾病的发展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诉讼中,患方又把病历记录中的生命体征突变的事实列举了出来,起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所以,论证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可以从患者在医疗过错发生的过程前、中、后产生的不同生命体征入手。 (12/03/2008 09:14:38,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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